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转发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招募工作文件的通知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示范平台、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文件精神,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印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招募工作的通知》(中小企通〔2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大家按照文件要求申请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专家自愿申请成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平台(www.nvsme.org.cn)进行在线申报;
2.在平台申报成功后,请填写《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汇总表》或《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汇总表》于2023年3月8日前提交至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市中心将进行统一推荐。
附件: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招募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3年2月22日
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招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要求和2023年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决定启动2023年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招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单位和个人,登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平台(www.nvsme.org.cn,以下简称“志愿平台”)自愿在线申报,申请材料要重点说明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经验和成果。
二、受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自愿推荐其已认定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或专家,需填写《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汇总表》或《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汇总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件(pdf和word版)发送至邮箱dfhz@chinasme.org.cn。
三、本次招募工作截止日期为3月12日,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在线提交的资料集中审核,并在志愿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资源库和专家库,同时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申请资料务必填写有效手机号码),并在志愿平台授予电子证书。
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要积极参加“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培训和技术等服务。志愿服务成果和数据要通过志愿平台“志愿日记”及时报送。
五、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要规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准确使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和专家名称,禁止在志愿服务中向企业收费。对半年未开展活动、未报送数据的予以警告,全年服务未达标、服务成果未报送的将取消工作站和专家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2.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3.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汇总表
4.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汇总表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联盟
(代章)
2023年2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力野 010-82292328,13811714933)
附件1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文件精神,不断深化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组织模式探索与创新,建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认定一批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应安排专人从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定期搜集中小企业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志愿服务提供服务场地、设备等软硬件支持。
第三条 工作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中小企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及以上行业商协会、专业化服务商等机构或组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并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具有成熟的服务中小企业模式,或具有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经验,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150家。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整合资源、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的能力。
(四)具备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团队,拥有从事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方案或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五条 中心负责组织工作站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申请主体向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三)公示。评审通过的工作站名单在中心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自愿推荐其已认定的工作站,直接纳入中心认定的工作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先认定为工作站。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组织、参与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
(二)对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中心提供的培训、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四)申请退出工作站资格。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工作站管理办法,发扬志愿服务精神。
(二)接受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指导和安排,组织、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每年组织、参与志愿服务服务时长不少于60小时,或年志愿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
(三)尊重中小企业意愿,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有偿活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积极提供或对接各类社会服务资源,逐步形成特色鲜明、规范高效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九条 安排专人做好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统筹、对接、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收集中小企业服务需求,积极参与中心组织的志愿服务培训、交流和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组织工作站能力培训,促进工作站持续改进、提升服务规范、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
第十二条 工作站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积极履行义务;到期后自愿继续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经中心认可后有效期顺延三年。
第十三条 中心建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平台,工作站进行注册,在线发布志愿活动信息、填写志愿服务日记等。
第十四条 中心对工作站的服务效果、服务场次、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工作站,中心定期对其进行表彰,并在中央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工作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年服务时长少于60小时或年服务企业数量少于150家的,撤销其“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企业〔2020〕12号)文件精神,提升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水平,做好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以下简称志愿专家)招募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专家范围涵盖政策专家、行业发展专家、科技服务专家、法律专家、优秀企业家、企业和产业园区、孵化器高管、高校及科研院所学者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募并管理。
第二章 招募
第三条 招募条件
(一)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良好。
(二)须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小企业服务经验不少于5年,具有擅长的中小企业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解读、法律法规、信贷融资、科技创新、创业指导、产权保护、管理咨询、财税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
(三)自愿无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等,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
第四条 招募流程
(一)征集。中心通过公开渠道、定向邀请等方式招募志愿专家,申请人可向中心提交本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申请表》。
(二)审核。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志愿专家名单在中心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库。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自愿推荐其已认定的专家,直接纳入专家库。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权利
(一)参加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活动。
(二)享有中小企业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三)就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中心提供的培训、交流和考察等相关服务。
(五)申请退出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资格。
第六条 义务
(一)遵守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接受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指导和安排,完成志愿服务工作。每年志愿服务累计时长不少于12小时,或年服务企业不少于30家。
(三)尊重中小企业意愿,保守志愿服务活动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有偿活动。
第四章 服务形式
第七条 志愿专家通过线上线下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公益咨询和个性化诊断,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管理
第八条 中心负责志愿专家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颁发志愿专家聘书,聘期三年;到期后自愿申请,经中心认可后聘期顺延三年。
第十条 组织志愿专家进行志愿服务规范培训,明确服务宗旨、工作要求及服务流程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建立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平台,志愿专家进行注册,在线填写志愿服务日记、记录服务时长等。
第十二条 中心对志愿专家的服务效果、服务时长、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志愿专家,中心定期对其进行表彰,并在中央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志愿专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志愿服务时长少于12小时或年志愿服务少于30家企业的,取消其志愿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工作站汇总表
填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4
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汇总表
填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 (机构) |
擅长领域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注:擅长领域包括:政策、法律、金融、管理、创新创业、数字赋能等。
文章来源: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